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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739号文件前成立的业委会届满前未进行换届改选,过期后重新选举业委会应由多少比例业主申请?
2013-04-02 13:42:17 来源: 】 浏览:9231次 评论:0
答:“根据《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年73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业委会委员任职期限届满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活动指导手册》中对业委会换届中未产生新业委会有如下解释:原业委会换届过程中,新业委会未能产生的,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5%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举业委会的申请,物业所在地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业委会”。
以上的答复是北京市住建委针对朝阳区建外街道二个小区信访(京建信办[2012]632号)的答复,我们同时建议: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委会时,能够参照739号文件后我市新的管理规约和大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针对本小区的实际对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或称业主规约)进行填写和修订。
 
 
 
                                        
 
                              北京“首一”业主大会工作指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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