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首届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谁承担?如何计算和筹集?
答:《北京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739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筹备组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义务的,筹备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说明情况,不影响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活动,相关费用可先由业主垫付(可由地方政府协调开发商出资)。
以上规定说明建设单位应支付首届业主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主要费用是:宣传费(包括条幅、胸牌、票箱、选票等)、各种材料的复印费、通讯费、挂号信邮资、传真费、交通费、以及筹备组、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志愿者的补贴费用、必要的办公用品费用等。
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开明一些的都会预支会议费用1—5万元(根据小区大小、投票方式、时间的不同,按实际情况预支)待会议结束后实报实销。
我们提倡用“公共决策平台”这种成本廉价、高效、可追溯的决策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用“一卡通”来投票。
业主垫付的费用,一般是待业主大会召开、选出业主委员会后,以收回公有部分收益,偿还业主所垫付的费用。
如果业主大会召开失败,业主所垫付费用的出处就成了问题,所以我们提倡:有公益心的业主召集人、业主、居民先以捐赠的方式筹集首次会议费用为佳;而按户和业主房屋面积分摊费用的方式,实际操作起来十分的麻烦且不适用。
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关系到每位业主的切身利益,每位业主都应该出“钱”出“力”。
北京首一业主大会工作辅导中心指导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