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委员提案
委员号: 453 提案发起人姓名:刘绮菲 提案时间:2012年1月8日

案由:
关于区县、街乡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履行政府职责加强依法行政的提案。
问题:
当前,我市住宅区业主大会的成立阻碍较大,不少区县、街乡的社会建设部门在成立业主大会的问题上,不但不依法行政,积极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甚至时时作卡,处处为难,激化社区矛盾,引发群体性冲突、上访等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在我们进行的《物业纠纷调解机制研究》专题组的调研中,特别是朝阳区,在区、街乡、居三个层面上,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分析: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的组织,已经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是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因此,积极推进业主大会建设,对于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房屋建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京发【2011】13号《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以及【2011】26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住宅区业主自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共享共建的社区治理格局,切实加强业主大会建设,强化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北京市政府2011年9月公布了京建法【2011】11号《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指出,业主大会是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唯一合法主体。而我市住宅区业主大会的成立比例较低,直接影响了广大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也为城市房屋建筑的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因此,市政府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的组建作为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保障城市既有房屋建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提出切实加快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的组建工作的要求。但是区县政府特别是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落实这项法规非常不力,将使“十二五”期末逐步实现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大会全覆盖的社会建设目标难以实现。
另外,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等都是现代城市社会管理的概念,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和专业性,相当多的区县、街乡、居委会的干部不熟悉这个领域的知识,思想保守、陈旧,又不愿意学习,亦是不能科学执政的原因。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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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区县、街乡、居委会干部对政府推进和创新社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的培
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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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区县、街乡、居委会干部对政府推进和创新社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的宣
传、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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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考核机制,把业主大会的组建、规范运作纳入部门、街
道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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