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这就是业主自管的依据,但怎样自管、自管的经验和教训是什么?值得研究和探讨。
目前我国小区都是新建小区,而小区里的业主公民意识有待于提高,再者像北京市的小区规模都比较大,像东方太阳城南北三公里,弘善家园10800户,能否自管,目前尚未探索出成型的经验。北京市这些年来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进行探讨和实践,基本上是以失败告终。
建筑物的管理,小区的治理是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和团队;而业主是上班族或退休人员,是否能担当起这个重任,人贵有自知之明,想自管的业主应慎之又慎。
物业公司的服务和管理,81年从深圳开启已有35年历史,有一些成型的经验和教训,当然它也走到了十字街头,面临着改革和创新,否则也是死路一条。
北京市“自管”实践中也发现实操中一些障碍是难以逾越。
业主大会、业委会目前无法人地位,无法与小区供水、电、气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签订合同。虽然可在银行开立普通账户,但在税务局无法登机也拿不到发票或“财务章”,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无法给业主开具发票。而自管招聘的工作人员如财务、客服、工程、保洁、保安绿化等工作人员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人员无法稳定,而在社会上的专业公司当前十分不正规,专业化程度也极差,再者如雇电工出事故尤其是工伤如死亡,自管无法担当这种经济和刑事上的重责,而自管既然是物权法允许的,谁也不会反对,但我们目前主观、客观条件和实践这么多年来看,就从专业角度奉劝想自管的业主们还是应当慎之又慎。
当建筑物管理发展到一定时期和程度,各种专业公司的规模化、专业化达到一定的高度,社会上培训出大量的物业管理的专业人才,也就是经纪人制度开启,也就真正意味着业主们小区“自管”的开始和落实了。
童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