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739号文)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这条规定就是我们俗称的“多决制”。例如业委会由五名委员组成,通过某项决定只要有三名委员签字同意,即使不同意的是主任或副主任,那也是业委会的决定,也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例如(739号文)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业委会职责,俗称十二项权利均适用于业委会的“多决制”。再如业委会多数委员(包括主任、副主任)提出罢免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业委会多数委员提出召开业主大会的议题均适用于“多决制”。
业主大会的全体业主的“多决制”(双过50%)和业委会这个组织中的“多决制”也可称为少数服从多数。它是发扬基层民主,即每人一票和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民主的反映。
首一业主大会工作辅导中心
指导部主任 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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