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辅导各区县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数次遇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选票统计结束后,业主委员会的当选人数没有达到筹备组在《大会召开方案》、《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额定人数但超过额定人数一半以上。例如额定为11人,10人或6人当选;再例如额定人数为5人,3人当选等。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府应该不应该给这个业主委员会备案呢?
我们认为,由于业委会的决策实行的是“多决制”机制,即超过一半委员的同意即为业委会这个组织的决定,即使主任、副主任不同意也不影响组织决定的产生。
即便在选举了足额委员的业委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也经常出现委员辞职或资格自动灭失情况,即业委会也常常会出现低于额定人数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增补的情况。我们在辅导中称业委会的额定人数为“分母”,实际在任委员数为“分子”,只要业委会委员在任人数分子占分母一半以上即业主委员会可以做出决定,而如果分子低于分母一半时,业主委员会则不可行使业委会的权力。此时仅可行使一项职责,召开以补选业委会委员为唯一议题的业主大会会议。
在我们的辅导实践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中,只要业主和面积权数双过50%通过“管理规约”、“大会议事规则”,且选出至少额定委员数一半以上的委员,我们便辅导业主委员会整理材料去政府备案。从实操上讲每个小区都能百分之百选出额定数委员的确是难以预料和有困难的,如未选足但成功选出超过一半以上委员,我们则建议政府在备案时,同时告知业委会早日补选。另外,要认真提醒业主委员会,绝对不能以选出的、低于额定委员数的实际当选委员的人数作为分母来按“多数决”的规则通过业委会决议(例如额定5人,选出3人,要告知业委会,必须3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业委会决议。因为,分母是5人)。
我们的上述观点和辅导实践中的做法,在北京市建委内部出版的刊物《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活动指导手册》中的第46页,也早有明示:
问:业主委员会选举人数没有达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的人数要求,可以备案吗?
答:首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有过半数以上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可以予以备案。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备案后成立。
业主大会是新生事物,需要我们在学中干,干中学,不干不会出问题,干有问题去研讨,去解决,就能推动业主大会向前发展。
我们的上述观点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时,在《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通过表决,但当选委员人数不足定额人数但超过定额人数一半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备案。
但是,目前北京市各区县掌握政策各有不同,如有的区县和业内人士及市住建委一些部门在解读时也不尽相同。理由是739号文第四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数额,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故如是约定为7、9、11人选出5、7、9人或多于5、7、9将予备案,而约定为5人选出3或4人不予备案,理由是文件规定业委会委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不能低于5人,(当然这和已选出5人业委会,工作中有人辞职和自动灭失还剩3人仍可履行业委会的职责不同)。一般情况下,如选出了3或4人可允许再开一次大会补足5人即可备案。这些细则应如何执行和操作219号、739号实操了5年多应总结经验出台一些细则,以利于业主大会工作的推动和向前发展。
“首一”业主大会工作辅导中心指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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